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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人字第1091601842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
      (三)落實本會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四)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五)性別主流化相關計畫之審議及督導。
      (六)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七)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八)其他有關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 [修正]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
      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各單位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民間委員)派(
      聘)兼之,且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民間委員至少三位,應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
      平等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委員,該性平會委員並配合性平會委員任
      期改聘

  • [修正]

  • 四、本小組之委員任期二年,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但代表機關(單位)
      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會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小組之委員;已聘任為委員者,本
      會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或不具性別
         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會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
         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會聘任之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
      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之委
      員,如有前項情形,本會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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