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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行政院院授發協字第1122002626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及第七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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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獲非公務機關通報或副知,或非因通報或副
知而自行知悉個資外洩案件,經確認屬該機關管轄後,應於接獲通報
、副知或知悉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列監督通報紀錄表(如附件一)
,通報國發會。但個資外洩案件屬重大矚目者,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前項本文之個資外洩案件,應於接獲通報、
副知或知悉時起三個月內調查完成並結案;必要時,得經資通安全長
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延期三個月,並即時通報國發會。該案件之後
續行政措施及處置情形,應按季通報國發會。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