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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行政院院授發協字第1122002626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及第七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獲非公務機關通報或副知,或非因通報或副
      知而自行知悉個資外洩案件,經確認屬該機關管轄後,應於接獲通報
      、副知或知悉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列監督通報紀錄表(如附件一)
      ,通報國發會。但個資外洩案件屬重大矚目者,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前項本文之個資外洩案件,應於接獲通報、
      副知或知悉時起三個月內調查完成並結案;必要時,得經資通安全長
      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延期三個月,並即時通報國發會。該案件之後
      續行政措施及處置情形,應按季通報國發會。

  • [附表]
  •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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