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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檔(徵)字第113001503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113年2月28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政治檔案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第四條第六項、第六條第三項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
      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十八條規定,審定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
      保管或持有之政治檔案,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或持有政治
      檔案;已裁撤機關(構)之政治檔案亦適用之。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或持有,於威權統治時期(自中華
      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檔案或各類
      紀錄及文件,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前項政治檔案:
      (一)涉及二二八事件相關人員或案件。
      (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或其他政治案件之法令、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
      (三)涉及軍事、司法審判機關之法令、組織沿革、人事、職權、偵
         查、審判或執行。
      (四)涉及情報機關之法令、組織沿革、人事、職權或業務運作。
      (五)涉及限制、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基本權之法令、措施、決定或
         救濟。
      (六)涉及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鞏固之法令、人
         事、決策、會議,及統治者之批核或簽發。
      (七)涉及統治者地位經營、鞏固或領袖崇拜。
      (八)涉及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之運作及相互往來,且其與國
         家公權力行使、國家政策形成、社會控制、政府機關人事、公
         營事業之經營或人事、強化對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之影響相關
         。
      (九)涉及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校園
         內之成員招募、黨綱黨義宣揚、活動舉辦或組織設置等運作情
         形。
      (十)涉及政黨或附隨組織之事業經營、財產取得、變動或處分。
      (十一)其他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或持有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
      日後產生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事件
      或體制相關且具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認定為第一項政治檔案。

  • [修正]

  • 三、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本會(通
      報格式如附表);如以言詞通報者,本會應作成紀錄。
      本會接獲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之通報,先由本會檔案管理局(
      以下簡稱檔案局)就通報內容進行檢視。如通報不完全或不完備者,
      檔案局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本會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之情
      形,並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 [附表]
  • 附表-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通報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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