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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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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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政治檔案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第四條第六項、第六條第三項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
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十八條規定,審定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
保管或持有之政治檔案,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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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或持有政治
檔案;已裁撤機關(構)之政治檔案亦適用之。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或持有,於威權統治時期(自中華
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檔案或各類
紀錄及文件,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前項政治檔案:
(一)涉及二二八事件相關人員或案件。
(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或其他政治案件之法令、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
(三)涉及軍事、司法審判機關之法令、組織沿革、人事、職權、偵
查、審判或執行。
(四)涉及情報機關之法令、組織沿革、人事、職權或業務運作。
(五)涉及限制、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基本權之法令、措施、決定或
救濟。
(六)涉及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鞏固之法令、人
事、決策、會議,及統治者之批核或簽發。
(七)涉及統治者地位經營、鞏固或領袖崇拜。
(八)涉及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之運作及相互往來,且其與國
家公權力行使、國家政策形成、社會控制、政府機關人事、公
營事業之經營或人事、強化對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之影響相關
。
(九)涉及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校園
內之成員招募、黨綱黨義宣揚、活動舉辦或組織設置等運作情
形。
(十)涉及政黨或附隨組織之事業經營、財產取得、變動或處分。
(十一)其他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或持有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
日後產生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事件
或體制相關且具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認定為第一項政治檔案。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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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本會(通
報格式如附表);如以言詞通報者,本會應作成紀錄。
本會接獲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之通報,先由本會檔案管理局(
以下簡稱檔案局)就通報內容進行檢視。如通報不完全或不完備者,
檔案局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本會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之情
形,並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