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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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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中應包含行政院主
管科技之政務委員、經濟部部長、財政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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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置專任或兼任副執行秘書
一人,協助綜理會務;另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
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必要時,並得依規定聘
用專業人士若干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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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60年6月23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110201796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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