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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
科學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70年10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110201762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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