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88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301號令修正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與運用原則)

    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研究發
    展成果,得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前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
    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
    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
    及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
    就其目的、要件、期限、範圍、全部或一部之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迴避及其相關
    資訊之揭露、資助機關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
    統籌規劃訂定;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
    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 [修正]
  • 第十二條(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設置及運用)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
    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並利掌握時效及發揮最大效用,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
    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運用,應配合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與研究人員之需求,經公開程序
    審查,並應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 [修正]
  • 第十三條(歸屬政府之研究發展成果收入應撥入基金保管運用)

    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
    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前項基金運用,應編列一定比例之經費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其執行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
    關定之。
    中央研究院得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科學研究基金。
    第一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除應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部分外,歸屬於中
    央研究院部分,得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前項之科學研究基金。

  • [修正]
  • 第十五條(科學技術人員之保障及獎勵)

    政府對於其所進用且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於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
    ,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著有功績之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必要獎勵,以表彰其貢獻。
    前二項關於科學技術人員之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著有功績者之獎勵,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修正]
  • 第十七條(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管道及人才交流)

    為健全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管道,得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審查方式,由政府機關或政府研
    究機構,依其需要進用,並應制定法律適度放寬公務人員任用之限制。
    為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校院教師與研究機構及企業之科學技術人員,
    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
    為延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生活與工作條件,其
    相關措施,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子女就學之要件、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
    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經營商業
    、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惟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相關規定。
    前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
    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經營商業之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監督管理、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