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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產字第1110072036B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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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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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
、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或配合稅法相關規定之情形經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核准者,經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無須繳納管理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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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之一
為因應天災、癘疫、國內外財政、經濟、社會重大變故,避免園區內相關
事業、機構發生營運困難或嚴重衝擊,以協助園區高科技產業永續發展,
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管理局得報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公告實
施紓困措施,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管理費優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