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八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
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
任者,不包括之。
辦理科研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前三項之執行,不利於科技研究發展與研發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公立學
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
依前項規定免除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行時,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
、法人或團體應公開揭露原應迴避者與供應廠商間之關係及免除之理由。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92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科技部科部前字第1090049671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