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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災防科技中心管理公有財產之
定期檢查,得納入災防科技中心績效評鑑項目辦理;本會並得視需要辦理
不定期檢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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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災防科技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
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檢具有關文件報本會依相關
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除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均應賠償損害,賠償所
得並依規定解繳國庫。其賠償原則如下:
一、損壞之財產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功效者,依修復時所需費用
賠償之。
二、損壞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損失者,以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其
無相同財產可以賠償時,以重置同等使用功效財產之市價為準,並按
其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三、原未評定殘值之財產,其逾使用年限,無法折舊計算賠償標準時,得
按財產遺失時新舊程度或功效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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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災防科技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
產目錄總表,陳報本會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
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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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前字第1110060312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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