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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園區用戶於興建、租賃廠房時,應提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
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用水、用電計畫書,俟審核通過後,檢具審核同
意文件向供水單位、電業提出未來供水、供電之申請,並依相關法規及規
定實施用水回收及節能措施。
園區用戶實際用水或用電量超過核定用量或連續三年未達核定用量八成時
,應提送用水或用電差異分析報告予管理局審查。
園區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送修正計畫書予管理局審查:
一、依前項提送差異分析報告未獲審查同意。
二、預估未來用水或用電需求增加,且實際用水或用電量達核定用量八成
時。
三、其他需變更用水或用電計畫書事項。
第一項供水水源為再生水者,其用水之申請,於用水計畫書審核通過後,
依園區用戶與再生水供應單位間供水契約所定供應方式辦理。
用水、用電計畫書需包含用水、用電時程;用水、用電量推估依據;節約
用水、用電規劃;缺水、缺電之緊急應變機制等。其格式及內容,由管理
局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授中營字第1110029350號、經濟部經營字第111203502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條文(原名稱:科技部科學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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