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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人力所需下列費用由業務費列支:
(一)專任人員費用:
1.由執行機構綜合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表現及
學經歷年資等因素,自行訂定職銜及工作酬金標準,並核實
支給。但各級專任人員月支酬金不得低於下列金額:
(1)專科級:新臺幣(以下同)二萬九千五百元。
(2)學士級:三萬五千二百元。
(3)碩士級(含)以上:四萬零二百元。
2.為研發替代役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執行機構依替代役實施
條例規定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於業務費支應。
3.執行機構得按專任人員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
終工作獎金準備金。擔任本會不同計畫項下專任人員,同年
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得依當年
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任職前之政府機
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其他
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二)兼任人員費用:
1.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計畫性質核實支給講師、助教
級兼任人員工作酬金。
2.學生兼任人員認定屬學習範疇者,支給研究津貼;認定屬僱
傭關係者,支給工作酬金。每月均應至少支給新臺幣六千元
。
(三)臨時工資: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工作性質,按日或按
時核實支給。
(四)保險費: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雇主應負擔部分,費用編列基準依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辦理。
(五)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由執行
機構辦理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之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給與辦法之規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提存離職儲金之公提
儲金部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92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綜字第1120074179B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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