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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
違反建築法事件,依行政罰法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
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建字第1110028262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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