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88年11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誠字第1130028850B號令修正發布第1、7~12、18、1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訂定目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立學術倫理案件客觀公
      正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七、(學術倫理審議會之開會及決議方式)
      學術倫理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決議依第十三點第二款作成終身停權之處
      分建議者,應有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教育部代表,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代表人員列入出席
      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前二項人員依第十七點規定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出席
      人數。
      學術倫理審議會得邀請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初審人員、學者專家或其
      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修正]

  • 八、(學術倫理案件依職權發現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學術倫理案件經本會依職權發現者,應主動處理之;其為檢舉者,應
      由檢舉人以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會提出附具事證之檢舉書。
      前項檢舉案件以匿名方式檢舉者,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不予處
      理。
      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會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機關處理。如當
      事人適有申請案件在本會進行審查者,本會得併同檢舉案件為適當之
      處理。

  • [修正]

  • 九、(處理程序)
      學術倫理案件經依前點初步檢核後認須受理者,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審查:
    (一)初審:
       1.相關領域之業務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至少三人組成審查小組
        。
       2.審查小組如認有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之虞時,應交請學校或機關(
        構)先行查處。但相關事證資料,本會可自行取得且其證據明確
        者,得自為審查。
       3.交請先行查處之案件,學校或機關(構)應依查處期限完成調查
        報告書及相關事證資料送交本會。
       4.審查小組應就相關事證資料、學校或機關(構)調查報告書提出
        審查意見;必要時,得請學校或機關(構)代表說明。
       5.審查小組審查結果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須提交學術倫理審
        議會者,審查結果須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
        具體處分建議等。
    (二)複審:就初審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者,提送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
       。
      學校或機關(構)先行查處、本會審查小組自為審查或就調查報告書
      提出審查意見之初審階段,認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者,應予當事人書
      面答辯;必要時,應予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學校或機關(構)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或查處不完備者,相關領
      域之業務單位得自為審查、退回重審或請求補充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案由說明(含檢舉項目及處理程序等)。
    (二)當事人答辯資料(含公文來往紀錄,應載明是否到場說明等)。
    (三)調查方法(含分析軟體工具等)。
    (四)對應檢舉項目之調查結果(依檢舉項目分別敘明結果,及所涉及之
       違反行為態樣)。
    (五)學校或機關(構)處分決定(查處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且已作
       成處分決定者,始須填送)。
    (六)相關佐證資料。

  • [修正]

  • 十、(查處之學校或機關(構)決定原則)
      學術倫理案件,由提出申請或取得本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
      他相關補助時,當事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查處之。
      未能依前項決定查處之學校或機關(構),或學術倫理案件當事人在
      二人以上,且屬不同學校或機關(構)時,得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一)列名論文共同作者,由通訊作者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查處。
    (二)涉及多篇論文時,由列名較多之通訊作者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查
       處。
      未能依前二項原則決定時,由本會指定之。
      前二項情形,相關學校或機關(構)對於進行查處之學校或機關(構
      )查處案件,負協助之義務。
      於本會指定或交請學校或機關(構)查處前,已經相關學校或機關(
      構)依檢舉或職權查處者,得共同組成調查小組查處,或由本會協調
      或指定之。

  • [修正]

  • 十一、(審查期限)
       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期限如下:
     (一)初審:
        1.應於受理案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學校或機關(構)應於
         本會交請查處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但自為審查之案件,應
         於受理案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2.關係人於審查期限內,續補具新事證者,審查期限自本會最後
         交請查處或收受補具事證之次日起算。
     (二)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 [修正]

  • 十二、(學術倫理案件不成立或無違反時之處置)
       初審結果認定學術倫理案件不成立,或無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審
       查結果提至學術倫理審議會報告後,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得視情
       形分別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

  • [修正]

  • 十八、(受補助學校或機關(構)之配合義務及責任)
       學校或機關(構)對於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配合調查、有重大管理
       疏失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經學術倫理審議會建議,得追回或減
       撥本會一定期間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
       學校或機關(構)於查處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請求其他學校或機關
       (構)協助。

  • [修正]

  • 十九、(過渡條款)
       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審程序之審查中學術倫理案件,依原
       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