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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立學術倫理案件客觀公
正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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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術倫理審議會之開會及決議方式)
學術倫理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決議依第十三點第二款作成終身停權之處
分建議者,應有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教育部代表,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代表人員列入出席
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前二項人員依第十七點規定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出席
人數。
學術倫理審議會得邀請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初審人員、學者專家或其
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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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術倫理案件依職權發現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學術倫理案件經本會依職權發現者,應主動處理之;其為檢舉者,應
由檢舉人以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會提出附具事證之檢舉書。
前項檢舉案件以匿名方式檢舉者,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不予處
理。
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會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機關處理。如當
事人適有申請案件在本會進行審查者,本會得併同檢舉案件為適當之
處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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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處理程序)
學術倫理案件經依前點初步檢核後認須受理者,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審查:
(一)初審:
1.相關領域之業務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至少三人組成審查小組
。
2.審查小組如認有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之虞時,應交請學校或機關(
構)先行查處。但相關事證資料,本會可自行取得且其證據明確
者,得自為審查。
3.交請先行查處之案件,學校或機關(構)應依查處期限完成調查
報告書及相關事證資料送交本會。
4.審查小組應就相關事證資料、學校或機關(構)調查報告書提出
審查意見;必要時,得請學校或機關(構)代表說明。
5.審查小組審查結果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須提交學術倫理審
議會者,審查結果須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
具體處分建議等。
(二)複審:就初審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者,提送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
。
學校或機關(構)先行查處、本會審查小組自為審查或就調查報告書
提出審查意見之初審階段,認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者,應予當事人書
面答辯;必要時,應予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學校或機關(構)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或查處不完備者,相關領
域之業務單位得自為審查、退回重審或請求補充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案由說明(含檢舉項目及處理程序等)。
(二)當事人答辯資料(含公文來往紀錄,應載明是否到場說明等)。
(三)調查方法(含分析軟體工具等)。
(四)對應檢舉項目之調查結果(依檢舉項目分別敘明結果,及所涉及之
違反行為態樣)。
(五)學校或機關(構)處分決定(查處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且已作
成處分決定者,始須填送)。
(六)相關佐證資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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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查處之學校或機關(構)決定原則)
學術倫理案件,由提出申請或取得本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
他相關補助時,當事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查處之。
未能依前項決定查處之學校或機關(構),或學術倫理案件當事人在
二人以上,且屬不同學校或機關(構)時,得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一)列名論文共同作者,由通訊作者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查處。
(二)涉及多篇論文時,由列名較多之通訊作者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查
處。
未能依前二項原則決定時,由本會指定之。
前二項情形,相關學校或機關(構)對於進行查處之學校或機關(構
)查處案件,負協助之義務。
於本會指定或交請學校或機關(構)查處前,已經相關學校或機關(
構)依檢舉或職權查處者,得共同組成調查小組查處,或由本會協調
或指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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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期限)
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期限如下:
(一)初審:
1.應於受理案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學校或機關(構)應於
本會交請查處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但自為審查之案件,應
於受理案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2.關係人於審查期限內,續補具新事證者,審查期限自本會最後
交請查處或收受補具事證之次日起算。
(二)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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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術倫理案件不成立或無違反時之處置)
初審結果認定學術倫理案件不成立,或無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審
查結果提至學術倫理審議會報告後,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得視情
形分別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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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補助學校或機關(構)之配合義務及責任)
學校或機關(構)對於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配合調查、有重大管理
疏失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經學術倫理審議會建議,得追回或減
撥本會一定期間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
學校或機關(構)於查處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請求其他學校或機關
(構)協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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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過渡條款)
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審程序之審查中學術倫理案件,依原
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88年11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誠字第1130028850B號令修正發布第1、7~12、18、1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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