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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產字第1110054054B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一點、第十五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實施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勵科學事業結盟異業或
      學術界力量,共同從事新興技術研究發展,強化產業鏈整合並聚焦各
      界資源,接軌國際市場,布局全球新興技術、促進創新技術人才培育
      、解決市場難題、培育新創公司及創造人才價值,以促進產業創新轉
      型及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機構:指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設立,且財
         務健全之園區科學事業。
      (二)計畫總主持人:申請機構指定之在職人員,且其在職期間須涵
         蓋整個申請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期程者。
      (三)學研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定納為
         本會補助單位,並與申請機構合作參與計畫者,且其主持人及
         共同主持人之資格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
         點規定。
      (四)其他企業: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登記且財務健全之獨資、合
         夥、有限合夥事業及公司,或辦理設立在臺分公司登記,並在
         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且財務健全之外國公司,且指定其在職人員
         擔任主持人,在職期間須涵蓋整個申請補助計畫期程。
      (五)合作單位:指與申請機構合作並執行本計畫之學研機構或其他
         企業。
      (六)財務健全:係指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
         值。

  • [修正]

  • 四、本要點補助之新興科技應用計畫範圍如下:
      (一)創新智慧科技產品相關之應用研究。
      (二)污染防治或能源節約之研究。
      (三)國際市場拓展或管理技術改善之研究。
      (四)提高產品品質或改進生產效率之研究。
      (五)制定產業國際標準。
      (六)研究成果技術擴散規劃及應用。
      (七)因應全球產業發展趨勢之前瞻應用技術開發。
      (八)導入創新營運模式,如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
         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研究。
      (九)與上開各款相關之研發合作。
      依前項申請之計畫,其研發技術內容如屬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優先
      補助:
      (一)跨領域產業異質整合,具創造產業差異化與高附加價值,且研
         發風險程度較高者。
      (二)對促成產業上、中、下游整合及對產業鏈形成具關鍵地位者。
      (三)將學研成果延伸應用且導入實際商品化,具有市場潛力價值者
         。
      (四)對導入創新營運模式,鏈結新創公司提案,具產業創新轉型功
         能者。
      (五)符合園區重點產業發展之技術或本會或國家政策未來發展之創
         新技術者。

  • [修正]

  • 七、本計畫經費編列包括申請機構與其他企業補助款、自籌款及學研機構
      補助款三部分。
      申請機構與其他企業計畫經費含補助款及自籌款得編列以下項目:
      (一)人事費:凡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需之研究人員人事費用屬之。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凡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屬之消耗性器
         材及原材料費用屬之。
      (三)研究設備攤銷費:凡計畫執行期間內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需之
         各項研究設備攤銷費用,攤銷金額以不高於申請機構與其他企
         業之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研究設備均應依規定
         列帳管理,並列入申請機構或其他企業之財產帳。
      (四)其他研究費:凡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需之文具、郵電費、差旅
         費、印刷裝訂費、資料蒐集及調查費、計算機及貴重儀器使用
         費、技術移轉費、研究設備維護費、專利申請與管理維護費、
         相關儀器保險及運雜費、認證及驗證費等均屬之。
      (五)參加國際展會費用:以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
         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門票、差旅費、場地租金以及
         其他展會佈置所需之費用為限。
      申請機構與其他企業補助款經費之編列項目限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
      原材料費、認證及驗證費及參加國際展會費用之場地租金(以該租金
      之百分之九十為上限);其餘經費項目須以自籌款編列。
      接受本計畫補助之研究人員屬專任者,不得重覆支領其他政府相關計
      畫補助;屬兼任者,支領本計畫及其他政府相關計畫補助之投入工時
      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學研機構補助款得編列以下項目: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主持人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共
          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專、兼任人員費用及臨時工
          資,須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規定
          辦理。但申請機構另以自籌款支付者不在此限。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本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
          用等。
      (二)管理費:執行本計畫所需之費用,按業務費最高以百分之十五
         為上限計算,且研究主持費不計算管理費。
      上列各項費用應在申請書中明列,以供審查。

  • [修正]

  • 八、管理局得依申請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
      、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組成審核小組負責計畫審查、核定及
      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重要事項等工作,其成員得由本會推薦之。

  • [修正]

  • 十一、申請機構與合作單位如有計畫內容、補助項目經費變更、執行期限
       延長、計畫執行終止等情,應依據本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經費處理原則及合約書等相關規定,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向管理局申
       請辦理。
       有關違約之處理,悉依合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

  • 十五、申請機構與合作單位執行本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經費使用於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
       途。
       學研機構屬政府採購法第三條規範對象,或申請機構、合作單位有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其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學研機構應依本會補助研究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經費結報,且確實
       審核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主持人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應不得結報,並責成主持人改進;如發現主持人提出之支出憑證有
       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提報管理局。
       申請機構總主持人與合作單位主持人應對所提各項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予繳回,且不受
       第六點第二項補助款比例之限制。
       申請機構與合作單位執行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管理局查核,如
       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除應追繳該部分之補助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計畫申請一年至五年。

  • [修正]

  • 十七、申請機構及合作單位執行本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本計畫經管理局審查,列為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者,執行時,申
       請機構、合作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
       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應遵守相關法令
       規定與本會之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
       ,管理局得視情節輕重不再受理申請機構、合作單位及計畫主持人
       日後向管理局申請各項獎、補助計畫經費,並追回該研究計畫補助
       款。

  • [修正]

  • 十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
       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合約書、計畫管考暨經費結報作業手冊
       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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