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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中環字第109000897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十點;增訂第十七點(原名稱: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轄內公共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七、本管理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修正]
  •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園區內公有公共場地(以下簡稱場
      地),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十、園區外各單位凡借用場地使用者,應於預定使用日期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本
      局申請經本局核准,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該場地。未經許可使用將
      報警依法處理,並強制拆除驅離。
      前項規定之申請書,其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場地經核准使用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一日前以傳真或書面向本局申請延
      期,不得私自轉讓(球場改期應於使用日一日前於租借系統線上申請並告知本局);逾
      期申請者,視同放棄使用。其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但遇不可抗力因素或經本局核准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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