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中環字第109000897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十點;增訂第十七點(原名稱: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轄內公共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七、本管理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修正]
-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園區內公有公共場地(以下簡稱場
地),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十、園區外各單位凡借用場地使用者,應於預定使用日期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本
局申請經本局核准,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該場地。未經許可使用將
報警依法處理,並強制拆除驅離。
前項規定之申請書,其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場地經核准使用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一日前以傳真或書面向本局申請延
期,不得私自轉讓(球場改期應於使用日一日前於租借系統線上申請並告知本局);逾
期申請者,視同放棄使用。其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但遇不可抗力因素或經本局核准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