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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局)
為執行行政院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院臺經字第0九七00四一六三
六號函示辦理轄下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自來水供水設施興建及
改善,其經費分攤採用補助方式時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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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來源與預算程序:
(一)補助經費由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相關補(捐)助費項下支
應。
(二)供水計畫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後,園區管理局應編列
預算支應,惟如該年度未編列預算或編列之預算不足支應時,
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園區作業基金監督管理分層負責明
細表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園區管理局於編列補助預算前,應先請台水公司提供供水計畫
之具體執行計畫項目、經費等資料,由園區管理局循預算程序
,於預算書內具體列明補助事由、對象名稱及金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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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台水公司檢送供水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目的、補助期程、實施
地點、補助設施內容及經費項目與金額,予有需求用水之園區
管理局。
(二)經核定之供水計畫需變更時,其涉變更補助目的、期程、或增
加之補助經費達伍仟萬元以上者,台水公司應檢送修正之供水
計畫,予原園區管理局,經園區管理局陳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核定後始得變更。如增加之補助經費未逾伍仟萬元者,則
由園區管理局核定修正之供水計畫後,始得辦理。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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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園區管理局收受供水計畫(含計畫變更)後,應就供水計畫內
容予以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
辦理。供水計畫審查通過,應依園區作業基金監督管理分層負
責明細表之相關規定辦理後,再行簽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核定或核轉。
(二)經核定之供水計畫,園區管理局應與台水公司簽訂補助契約,
並依約定撥付補助款,台水公司應依核定之供水計畫期程內執
行完成,且不得將補助經費移作他用。
(三)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園區管理局應敘明理由後,回復台水
公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營字第111002763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四點至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補助設置自來水供水設施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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