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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案件於掛號經通知改正後,未能於六個月內
改正完竣後送請復審之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建字第1110027050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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