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前字第112005680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審查會議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一人至十三
      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會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六人至七人,其中包含本會副主任委員、內政部
         次長、經濟部次長、交通部次長、環境部次長及其他有關機關
         副首長。
      (二)相關領域專家四人至五人。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派);相關領域專
      家之委員出缺時,應依其專業領域補聘。
      審查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至該次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作業相關審
      查事項完成且無待處理事項為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