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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會議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一人至十三
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會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六人至七人,其中包含本會副主任委員、內政部
次長、經濟部次長、交通部次長、環境部次長及其他有關機關
副首長。
(二)相關領域專家四人至五人。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派);相關領域專
家之委員出缺時,應依其專業領域補聘。
審查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至該次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作業相關審
查事項完成且無待處理事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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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前字第112005680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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