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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進聘用人員(不含職務代理人)之月支薪酬,依其聘用計畫書所列
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
前項人員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佐證資料,經甄選小組綜合考
評,簽奉局長核准後提敘薪點:
(一)曾任政府機關(學校)之職員、聘用等專任職務(不含職務代
理人),且其工作內容經用人單位採認與現職業務性質相近者
。
(二)原任職務敘定之職等(等別)及薪級(薪點),與現任之聘用
職務所敘等別及薪點相同或較高,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扣除進用所需具備資格條件之服務年資,併計後尚有一年以上
年資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科學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人字第112002538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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