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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美推字第112300088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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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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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提供使用時,申請人應遵守本館場
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並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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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本館演講廳、多媒體講堂、大門廣場、美術園區(星
光草坪、下凹庭園)及碑林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