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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美推字第112300088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提供使用時,申請人應遵守本館場
    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並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 [附表]
  • 附表-收費基準表

  • [修正]
  •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本館演講廳、多媒體講堂、大門廣場、美術園區(星
    光草坪、下凹庭園)及碑林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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