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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0202995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0年5月20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120106991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0年5月20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
     造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

  • [修正]
  • 第三條

     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
       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 [修正]
  • 第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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