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0202995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0年5月20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120106991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0年5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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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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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
造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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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
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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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