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文化部文人字第1053034754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之編制表,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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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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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團長
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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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團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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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