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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團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行銷組。
二、演出活動組。
三、研究推廣組。
四、資料組。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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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主計室掌理本團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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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十條,自一百零
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文化部文人字第1053034754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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