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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每年得減免租金額,不得逾應繳年租金。
年租金之計收基準及方式,依各該公有文化資產相關財產管理法令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4753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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