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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議遺址之發掘、指定、廢止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
簡稱本法)規定之其他相關重大事項,特設置遺址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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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任之。委員應包括:
(一)本部代表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二)公私立博物館及其他文化學術等機構代表。
(三)具有考古、人類學、都市計畫、博物館、法律、文物保存科學及修護專業學術經驗
之學者專家等。
依前項第三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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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兼任主席,或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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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為審議有關案件需要,得組成專案小組成員五至七人,依案件性質,推派相關
專業委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
(一)本委員會委員。
(二)本部有關人員及相關機關(構)代表。
(三)相關專業人士。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文化部文資籌秘字第1013003455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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