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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國內自辦:補助辦理特展專區或特色專案,包含參展展商優惠方案
或合作計畫、展覽製作費、策展費、藝術家之創作材料費、場地費
、裱框費、保險費、作品運輸費、行銷費及宣傳費等,每案補助金
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國外參展:補助以臺灣藝術家出國參展為主之國際視覺藝術展會,
包含補助藝術家之創作材料費、裱框費、場地費、保險費、作品運
輸費、翻譯費、機票、行銷費及宣傳費等,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五百萬元為上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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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本部每年分別於前一年度十月,及當年度五月彙整當年度辦理或參
展之計畫申請案,實際受理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須於辦理或參展
前申請)。收件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期間如有
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二)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
grants.moc.gov.tw/Web/)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立案證明文
件、計畫書等資料(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始完成線上申請
。逾時申請或申請資料、內容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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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審方式及原則: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
助金額。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時,應依「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
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嚴守利益迴避、價值中立及保密原
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書面審查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
審查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
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二)評審基準:
1.所辦理或參加藝術展會之級別、重要性及市場分析,展會之等級
參考表,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2.計畫內容(參展作品應以臺灣藝術家為主)之完整性、可行性及
臺灣藝術家質量、臺灣藝術家參展比例。
3.行銷推廣措施。
4.經費之合理性,包含展位需求及規模、可補助項目內容。
5.相關實績及人力規劃。
(三)為避免資源集中挹注,同年度同一單位獲本要點補助上限以三案為
原則。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
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
補助。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1320145762號令修正發布第5~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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