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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料及資訊設備借閱
(一)借閱圖書及視聽資料,持本人本館或臺中市立圖書館個人借閱
證辦理,已辦借閱證者,亦得逕持身分證正本辦理借閱。配偶
、直、旁系血親三等親以內者辦理代借,應持雙方身分證明文
件及借閱證,惟相關借閱證件轉借他人使用,一切損害由原持
證人負責賠償。
(二)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
限制級圖書;視聽資料借閱之年齡限制,悉依「出版品及錄影
節目帶分級辦法」規定辦理。
(三)圖書資料借閱
1.外借:每證三十冊為限,借期三十天,熱門書及當年度新書
借期十四天。
2.續借: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館藏,若無他人預約者,且
該借閱證無逾期停權之情事,得於館藏查詢系統辦理續借,
或親至服務臺辦理,限續借三次。續借期限自續借當日起算
,並以前款所列借期一期為限。
3.視障讀者得以電話、通信、傳真等方式辦理借閱。
(四)視聽資料借閱
1.內閱:內閱資料限公播版,應於視聽欣賞席位使用。
2.外借:每證八件為限,借期十四天;身心障礙讀者以十五件
為限,借期三十天。
3.續借: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館藏,若無他人預約者,且
該借閱證無逾期停權之情事,得於館藏查詢系統辦理續借,
或親至服務臺辦理,限續借三次。續借期限自續借當日起算
,並以前款所列借期一期為限。
4.視障讀者得以電話、通信、傳真等方式辦理借閱。
(五)調閱及預約服務
1.凡本人持有本館或臺中市立圖書館個人借閱證且無逾期停借
之情事,均可線上申請在架調閱或外借預約服務,每人調閱
或預約總件數以六件為限(含圖書、視聽資料)。
2.在架調閱服務
(1)閉架調閱:閉架書庫依本館閉架書庫館藏調閱服務要點辦
理。
(2)在架跨館調閱:讀者可線上申請調閱本館總館、黎明分館
及中興分館在架館藏,並至指定取書館借閱資料。本項服
務僅限選擇典藏館以外之館別為取書館,若典藏館與取書
館相同者,視同無效申請。在架跨館調閱之館藏如由現場
讀者優先取得,將優先提供予現場讀者借閱,申請調閱者
須依序等候取書。本項服務因故無法受理申請時,本館將
以電子郵件通知,並自動取消該次申請。
3.外借預約服務
本館總館、黎明分館及中興分館提供線上申請預約本館外借
中或展示中之館藏資料。
4.線上申請預約或調閱服務須選擇取書館及預約有效期限,預
約有效期限系統預設為二年,如預約等待超過所選擇之期限
,系統將自動取消申請。
5.申請預約或調閱後,自受理日起十四個工作天內(休館日不
計)送至取書館,運送中及到館之預約館藏不得取消或更改
取書館。受理日計算方式,在架館藏自申請日次日起算;外
借中館藏自上一位借閱者歸還後起算,並依預約申請日期先
後排序;展示中館藏自展示期間結束並經書庫點收後起算。
6.預約或調閱館藏送達取書館後,保留期限自系統顯示到館日
起算七日(休館日不計),限持原預約者之借閱證辦理借閱
。逾時未取視同棄權,並計違規一次。當年度違規累積達三
次者,暫停預約權九十天,或以停權一日換算新臺幣一元計
算。
7.讀者可利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預約或調閱申請進
度,預約到館通知以系統內預約可借資料為準。
(六)如讀者有借閱逾期、停權未期滿或罰款未繳清之情形,不得辦
理續借、借閱、預約或調閱;另館藏已被他人預約者,亦不得
續借、借閱。
(七)還書服務
1.歸還圖書及視聽資料,請於流通服務櫃檯或使用自助還書系
統、還書箱。休館期間一律使用還書箱。
2.以郵遞方式還書者,請以掛號寄遞,信封註明「郵遞還書」
字樣,還書日期以郵戳為憑。郵資自付,如未先行繳付郵資
者,一律以退件處理。
3.本館圖書(除視聽資料外)得代歸還至臺中市立圖書館。
4.本館受理臺中市立圖書館圖書歸還。
5.精武分館不受理歸還本館視聽資料。
6.視障讀者得使用本館視障讀者專用郵袋免費郵遞歸還。
7.含附件(光碟、教具或紙卡等)之圖書或視聽資料,需與原
借閱資料一併借閱及歸還,若否,視為未歸還。
(八)不外借資料
1.報紙、期刊僅供館內閱覽,惟兒童學習中心、分館過期期刊
可提供借閱。
2.參考工具書、特藏圖書、博碩士論文、政府出版品、臺灣資
料等區資料與其他公務用資料不外借。
3.線裝書、日文舊籍內閱程序悉依本館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
資料管理要點及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服務要點辦理。
(九)遺失與毀損
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水損、毀損、評註、缺
頁、污損、脫頁、發霉、剪割等情事,應主動於借閱時聲明。
借閱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歸還時如有遺失或上述損毀等情
事,應負賠償責任。借閱資料遺失或損毀之賠償,依賠償規定
處理:
1.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圖書資料賠償為原則,如該書含附件亦
應一併賠償;視聽資料須購買相同授權版本賠償。
2.如無法購得原圖書資料時,依下列計價標準以現金賠償(每
一冊須另加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
‧未標明定價之書籍:其定價之計算標準中文圖書每一面以
一元計;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二元計;平裝本畫冊每一
面以五元計,精裝本畫冊每一面以十元計。上述頁數不足
一百面者以一百面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面計。
3.視聽資料及聽視障資料遺失可以現金賠償,依本館系統設定
之價格賠償,視聽資料外盒遺失,須賠償外盒費用。受贈且
查無定價之家用版視聽資料,含影音光碟(DVD、VCD、CD)
、CD-R、錄影帶、錄音帶等資料類型,其定價為新臺幣五百
元。
4.現金賠償之定價計算標準,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
以基本定價者,依該定價乘以五十倍計;以外幣定價者,依
辦理賠償前一日中央銀行收盤匯率換算後計價。
5.附件遺失或毀損者,以自購相同原版附件賠償為原則,若無
法購得,依所屬資料定價賠償。
6.遺失或污損整部圖書或視聽資料中之一冊(件)或一冊(件
)以上且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算。
7.遺失圖書及視聽資料,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後,不得請
求退款。
(十)逾期
1.以逾期件數乘以逾期天數計算停權日數,亦可以停權一日換
算新臺幣一元繳交罰款。停權與罰款均採累計計算。
2.圖書每冊逾期一天以停權一日計算;視聽資料每件逾期一天
以二日計算;逾期停權上限為一百八十日。
3.逾期俟停權日數期滿或繳清罰款後,恢復借閱及預約權利。
(十一)外借之圖書及視聽資料(含附件),遇緊急需求需收回時,
應於收到通知三日內歸還。
(十二)資訊設備(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電子書閱讀器等)借
用服務悉依本館數位多媒體視聽中心使用要點第十二點辦理
。若有遺失或損毀之情形者,則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第五十八條相關規定計算應賠償之金額辦理。
(十三)讀者可利用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個人借閱、預
約及還書紀錄,本館輔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相關通知
,惟讀者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或違規紀錄之免責。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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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修閱覽室及各閱覽空間使用
(一)總館自修閱覽室採預約訂位系統,讀者須持本館或臺中市立圖
書館個人借閱證方可登記、預約及進入使用。
(二)自修閱覽室及各閱覽空間座位,離座逾一小時者,得取消使用
該座位之權利。
(三)十二歲以下兒童請使用本館兒童學習中心,六歲以下或需成人
陪同之兒童進館閱覽時,應有成年人陪同照顧,並注意其安全
,本館不負照顧之責。
(四)各閱覽空間使用悉依本館服務空間使用須知辦理。
(五)各閱覽空間,不得喧嘩、進食、推銷商品或其他影響閱覽秩序
之行為,並應將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改為振動或靜音,如有影
響他人使用權益之情形,經規勸無效者,本館得請讀者立即離
館。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資圖閱字第1120001537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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