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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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每一次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預估總經
費百分之四十九。
(二)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申請案件之計畫書
申請並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
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財團
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三)每一申請案以一個書展計畫為限。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補助至
多三次為限。其已獲補助之申請者於獲補助案件未辦理核銷結案完
成前,如再提出補助申請,須另檢附已獲補助計畫截至申請時之執
行概況說明,作為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參考。
(四)同一海外書展每年之補助不逾一案。
(五)申請計畫以具專業策展規劃及主題,融合當年度國際出版趨勢或議
題者為優先。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
硬體設備購置、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等費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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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案補助:
申請案之計畫書所策劃之活動或計畫,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出
版交流合作等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且有助於本部政策及業務之推
展者,本部得依其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專案補助之
補助資格、補助原則、補助次數、申請時間、申請及審查方式不受第
二點、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點及第八點規定之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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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撥款及核銷: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
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
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
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
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
。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及
簽訂契約。
(三)獲補助者應於經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書所載期程截止日前完成計畫,
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
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檢具領款收據、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及
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
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
網站。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
,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
(四)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
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
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
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六)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
事項」第四點第十款規定,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
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
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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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責任義務:
(一)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
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
所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
容策進院、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財團法人國家文
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二)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出版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令規
定,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獲補助或申請補助金核
撥。
(三)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之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
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但有特殊情形不在
此限。
(四)獲補助者應配合本部出版政策輔導與推廣精神,於行銷、參展及
銷售中推介本部精選出版品(包括但不限於 Books from Taiwan
)。
(五)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及契約執行。其有變更之必要者
(含活動名稱等),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如為
展延辦理期間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提出),經本部同意後
,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及契約執行,展延者以一次為限。
(六)本部需要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有義務依照本部
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向本部說明補助計畫執行進度,以及配合本
部辦理成果發表之義務。
(七)著作權規範:
1.獲補助者於本部有非營利目的之使用需要時,應配合提供獲補
助出版作品或活動紀錄(包括但不限於成品、文字、照片及錄
影視聽著作),並同意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第三人得就上開
著作為不限時間、次數、地域、方式(包括但不限重製、改作
、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之利用及製作適用身心
障礙者使用出版品,且不得要求本部支付任何費用。
2.因補助所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
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
影音等),獲補助者應授權本部得另以開放資料 (Open Data
)方式對外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
開放資料授權條款 http://data.gov.tw/license 辦理。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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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之一、獲補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
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
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
,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320134811號令修正發布第4、7、10、13點條文;增訂第14-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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