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獎勵內容及條件:
(一)個人:以紙本或數位形式創作並公開發表之漫畫創作計畫。
(二)團體:以紙本或數位形式創作,並公開發表、出版發行及行銷
推廣之漫畫創作計畫,惟不得再重複申請個人獎勵。
(三)申請作品須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或公開發表,若為漫
畫刊物須用固定刊名,且須含國內創作者之創作,另按期以紙
本或數位形式,出版、刊登、發行。其刊登國內漫畫作品比例
較高者、所出版之數位漫畫如規劃上架至計次借閱平台者,得
優先列入獎勵。
(四)申請者所提計畫之預定執行期程限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並於
當年度內執行完畢,但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計畫因
故辦理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修正]
-
四、獎勵額度:
(一)個人創作者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六十萬元(含稅)。
(二)團體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含稅)。
(三)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
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
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財團
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之獎補助
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 - [修正]
-
六、申請期間:原則每年十月收件,如有變更依本部公告收件時間為準。
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一日。 - [修正]
-
九、撥款及核銷:
(一)本部採二次撥款方式核撥獎勵金。
(二)獲獎勵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附領款收據
、完整創作成品、成果報告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等資料,
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成果報告書中相關效益評估內容應
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未按規定繳
交文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
留撤銷或廢止獎勵之權利,並列為未來獎勵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獲獎勵者若無法依限完成計畫,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
出申請、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獎勵之一部或全部,並追繳已撥付款項,未來申請時將
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獲獎勵者應配合本部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
所得申報獲獎金額之百分之十及代扣繳稅額等事宜。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獎勵辦理採購,其獎勵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獎勵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
規定,但受獎勵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
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
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
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
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
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非
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2205072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