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九、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園區營運資產之權利義務如下
:
(一)履約保證金:以公告申請文件規定金額繳納。
(二)運用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營運者,每年應依契約規定繳納租金及
權利金。
(三)租用期限:租用期限以二十年為限;租用期限內如無重大違約
情事,且經本部評估績效良好者,得予續租一次,續租期限以
十年為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112004531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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