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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112004531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九、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園區營運資產之權利義務如下
      :
      (一)履約保證金:以公告申請文件規定金額繳納。
      (二)運用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營運者,每年應依契約規定繳納租金及
         權利金。
      (三)租用期限:租用期限以二十年為限;租用期限內如無重大違約
         情事,且經本部評估績效良好者,得予續租一次,續租期限以
         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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