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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提案計畫書。
(三)申請單位為國內依法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及公司,須檢附立
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四)申請計畫涉與文化場館、通訊與科技廠商或產學相關單位合作
者,須檢附合作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六)附錄(可視必要提供過去實績、案例說明等)。
(七)申請單位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者,
須檢附揭露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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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撥付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執行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以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如有特殊原
因或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含鄉、鎮、市公所)設立之公立
博物館,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本部函告評審結果一個月內,檢
送修正後計畫書一份(紙本及電子檔),經本部同意後,檢
送納入預算證明(屬將納入預算者,須併附議會同意墊付函
)、自籌款編列證明及第一期款收據等,經審核通過後撥付
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涉採購發包部分,須俟
完成發包後並檢附契約書影本(或其它經本部核准同意發包
證明資料)始得申請撥付。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依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自籌款分擔比率)及第二
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
六十。
3.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提送全案執行
成果報告書及本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
、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一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
(含自籌款分擔比率)、成果報導(字數約二千至二千五百
,需以便於大眾理解的方式撰寫)、影音資料(含照片檔三
至六張、影音資料二至三分鐘)及第三期款收據,經審核通
過後撥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三)中央政府、公立學校、行政法人設立之公立博物館及國內公、
私立大學校院、法人團體、公司及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本部函告評審結果一個月內,檢
送修正後計畫書一份(紙本及電子檔)及收據,經審核通過
後撥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依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自籌款分擔比率)及第二
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
四十。
3.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提送全案執行
成果報告書及本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
、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一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
、成果報導(字數約二千至二千五百,需以便於大眾理解的
方式撰寫)、影音資料(含照片檔三至六張、影音資料二至
三分鐘)及第三期款收據等,經審核通過後撥付執行計畫總
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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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經費核銷,應依下列規定並參照本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
(一)受補助單位如因執行需要,得於修正計畫核定或簽約前申請調
整撥款期數及比例,並由本部審酌後核定。
(二)如計畫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成,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
日前向本部申請計畫展延,經本部核准後始能展延辦理,惟仍
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
細,除本部補助款外,應含申請單位自籌款、其他政府機關(
構)補助款、本案衍生收入之實際執行明細;涉及個人所得部
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
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適用「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所稱補充保險費者,應依
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切結
書」。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予繳回。受補助
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部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低於修
正計畫書所載預算數時,本部得按原補助比例調降或廢止原同
意補助之款項。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衍生收入,應運用於受補助計畫,並列入補
助案之收入結報,除有相關規定外,衍生收入之結餘款應按補
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助經費未經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調整經
費或增(減)列計畫項目,調整幅度未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且
未涉增(減)列計畫項目者,可於原核准項目內調整流用;調
整幅度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涉增(減)列計畫項目者,
應函請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七)受補助單位如屬法人或團體,其辦理採購所動支補助金額在公
告金額以上,且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
1.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核銷時應檢附已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2.倘為藝文採購,適用「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
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應配合本部要
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
(八)受補助單位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
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
款項,且對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受補助單位之支用單據採就地保管,本部得於受補助計畫結案
後二年內前往受補助之行政法人、私立大學校院、法人團體、
公司及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查核支用單據與相關文件。
受補助單位應依「行政院訂定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
行注意事項」及「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
日起,至少保存支用單據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
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另因應「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
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
,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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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監督及考評:
(一)受補助計畫應配合參與本部相關會議、提報執行進度或成果
效益報告,並依相關審查意見具體改進。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就計畫之執
行進行考評,實地訪查各計畫運作狀況。
(三)受補助計畫應辦理至少一場成果公開呈現。
(四)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活動宣傳、記者會、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
,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五)受補助計畫相關活動文宣資料應註明本部為贊助、指導機關
,並標示本部部徽,未依上述註明及標示者,本部得不予核
銷。
(六)受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應依核定計畫編列項目確實執
行,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因執行需求變
更計畫內容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變更或終止。
(七)受補助計畫如有進度落後、成果堪虞等情形,本部得要求限
期修正及改進;如逾期未完成且無特殊具體事由,本部得撤
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補助,並停止撥付未撥之經費,且追
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八)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按單位屬性分別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文化部暨所屬機
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
採購法」、「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
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暨本要點等
規定辦理。
(九)受補助之私立博物館、國內依法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及公
司之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之計畫主
持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
款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文化部文源字第11230281712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九點至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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