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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意事項
(一)各推薦單位就參選表格與應備文件、佐證資料等,應公平、公
正填寫、查核;所推薦參選者於本部核定前,發現有不適宜推
薦之情事者,應函知本部。
(二)得獎者有資格不符規定、資料不實、違反勞工法令、著作權法
或相關法令者,本部得於事實確定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
繳其已領之獎金、獎座、得獎證書。
(三)得獎者之個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之負責人,
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
認定者,本部得於事實確定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
領之獎金、獎座、得獎證書。
(四)得獎者自撤銷得獎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參選本獎項。
(五)同一得獎事實不得重複參選本獎項之任一類別,但經評審認定
為不同事蹟者,不在此限。
(六)參選者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等情事,將取消其參選資格。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文化部文源字第11220492832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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