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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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甄選通過之受培訓者,應於本團指定時間內,提送當年度學習計畫
書送本團審查;該計畫如有異動,應修正計畫後送本團再審。若未提
送學習計畫書,本團得取消已依第七點對其於國內辦理相關音樂會演
出之安排。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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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交通費、住宿費及醫療檢測費,須檢具以下資料核銷:
(一)交通費:
1.搭乘飛機: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
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
2.搭乘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檢附該交通工具之票根。
3.依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參加國內外活動者,由現居地抵達國
外後於該國(外國)境內交通或自國外返國後於國內交通,
均不提供自駕交通工具油費、計程車費或其他交通工具費用
,單程機票補助額度至多為新臺幣三萬元。
(二)住宿費:
1.檢附支用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國內外住宿費每人每
天不得逾新臺幣二千元。國內活動住宿費,由本團視情況補
助。
2.受培訓者參加經本團審核通過之國際活動返國或自國外返國
參加經本團審核通過於國內辦理之國際活動,如依法令規定
強制應於一定期間居住於指定處所者,其住宿費比照前目規
定辦理。
3.於國外就學(業)之受培訓者依前點規定返國演出音樂會,
如依法令規定強制應於一定期間居住於指定處所者,其住宿
費比照第一目規定辦理。
(三)醫療檢測費:
受培訓者依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自國外返國後,如依法令規定
強制應進行醫療檢測,應檢附支用單據,由本團於未逾衛生福
利部中部醫院收費標準之該項檢測最低額給付檢測費用。前開
費用僅給付一項且該項以一次為限(國內或國外擇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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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培訓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團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或
部分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獲本計畫補助之受培訓員於培訓期間內,如有觸犯刑法第十
六章或第十六章之一所定各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獲本計畫補助之受培訓員於培訓期間內,如有違反「性別平
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或者法院民事庭第一審判決應賠償被害人、主管機
關課處罰鍰或經本團調查認定成立性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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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樂研字第1123000883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八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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