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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樂研字第1123000883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八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經甄選通過之受培訓者,應於本團指定時間內,提送當年度學習計畫
      書送本團審查;該計畫如有異動,應修正計畫後送本團再審。若未提
      送學習計畫書,本團得取消已依第七點對其於國內辦理相關音樂會演
      出之安排。

  • [修正]

  • 八、申請交通費、住宿費及醫療檢測費,須檢具以下資料核銷:
      (一)交通費:
         1.搭乘飛機: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
          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
         2.搭乘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檢附該交通工具之票根。
         3.依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參加國內外活動者,由現居地抵達國
          外後於該國(外國)境內交通或自國外返國後於國內交通,
          均不提供自駕交通工具油費、計程車費或其他交通工具費用
          ,單程機票補助額度至多為新臺幣三萬元。
      (二)住宿費:
         1.檢附支用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國內外住宿費每人每
          天不得逾新臺幣二千元。國內活動住宿費,由本團視情況補
          助。
         2.受培訓者參加經本團審核通過之國際活動返國或自國外返國
          參加經本團審核通過於國內辦理之國際活動,如依法令規定
          強制應於一定期間居住於指定處所者,其住宿費比照前目規
          定辦理。
         3.於國外就學(業)之受培訓者依前點規定返國演出音樂會,
          如依法令規定強制應於一定期間居住於指定處所者,其住宿
          費比照第一目規定辦理。
      (三)醫療檢測費:
         受培訓者依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自國外返國後,如依法令規定
         強制應進行醫療檢測,應檢附支用單據,由本團於未逾衛生福
         利部中部醫院收費標準之該項檢測最低額給付檢測費用。前開
         費用僅給付一項且該項以一次為限(國內或國外擇一)。

  • [修正]

  • 十一、受培訓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團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或
       部分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獲本計畫補助之受培訓員於培訓期間內,如有觸犯刑法第十
          六章或第十六章之一所定各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獲本計畫補助之受培訓員於培訓期間內,如有違反「性別平
          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或者法院民事庭第一審判決應賠償被害人、主管機
          關課處罰鍰或經本團調查認定成立性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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