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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藝展字第1123002155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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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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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獎助者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權益或其
他違反法令之情事。如有侵害或違反情事,受獎助者應負責處理,
概與本中心無涉;受獎助者除應返還已撥付之獎助金外,亦不得再
申請獎助。
受獎助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
管機關認定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