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十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部不對計畫執行結果取得著作財產權。
(二)本部提供資料係中立服務,獲補助者應就各自系統服務情形
,自行規劃相關作業時程,任何爭議與本部無涉,由獲補助
者逕自妥處。
(三)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
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
,亦同。
(四)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123026726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