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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竹美推字第112200066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增訂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本館相關規範及其他規定辦理。

  • [修正]

  • 四、展場使用之申請方式:
      (一)申請資格:
         1.個人或國內公私立藝術團體、機關、學校。
         2.三年內未曾在本館展出者,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間: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檢齊相關資
         料向本館申請次年之檔期。
      (三)申請方式:以線上或紙本方式辦理,紙本申請須填申請表、作
         品送審清單,並檢具下列送審件數之照片或光碟片,向本館提
         出申請:
         1.個展應繳欲展出作品十件以上;聯展應繳欲展出作品二十件
          以上,並應依參展人數平均分配,未經提出送審之作者,不
          得參加展出。
         2.欲展出立體作品者,須拍攝每件作品之正視圖、側視圖及俯
          視圖。
         3.以照片方式製作作品集或製作光碟片內容時,均應註明每張
          作品之姓名、作品名稱、尺寸、媒材、創作年代,作品集規
          格為A4大小,需含封面、封底、目錄頁並裝訂成冊。
         4.繳交之資料,如需退還,需併附回郵信封,否則概不退還,
          請自行備份。
      (四)審查與通知:
         1.展覽審議委員會由本館人員及專家學者共五人組成,審議結
          果分為「通過」、「未通過」等兩類。
         2.展覽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展出以合辦方式進行,免收場
          地使用費,並由本館安排展出檔期,於本館網站公告結果及
          函知各申請者。
      (五)檔期安排:
         1.本展場之使用,由本館依情況安排檔期,每檔期以三至四週
          (含布、卸展)為原則。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時,依人事行
          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2.各類檔期經排定後因故須變更檔期,由本館依實際需求協調
          處理。如遇天災停止上班上課,不因而延長展出。
      (六)審查通過後之展出義務:
         1.依本館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並於接獲通知後在所規定期限
          內簽訂契約書。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四個月通
          知本館予以取消,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有檔期可資調
          整者,得予調整外,概不得要求變更檔期;逾期通知或不通
          知本館者,三年內不得向本館提出申請。
         2.展出之簡介版、請柬、書籍印製,作品之布卸展、包裝、運
          送、保險、記者會、開幕茶會、剪綵及其他有關展覽事宜暨
          費用,概由申請者自行負責、負擔;本館可協助於館方宣傳
          管道刊登,惟需於展前二個月提供相關圖文資料。
      (七)展場之空餘檔期,得接受臨時申請並予個案審查。

  • [修正]

  • 六、使用本展場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出作品須經裝裱完善;未加裝裱者及立體作品無安全措施者
         ,不予展出。
      (二)展覽場內不得陳列花籃及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或進行任何商
         業行為。
      (三)展品應於卸展日下午五時以前完成卸展並於當日取回,逾期本
         館不負保管責任。展覽結束應恢復場地原狀及整潔,如有毀損
         並負賠償責任。
      (四)展覽期間,展出者(團體)應辦理至少一次導覽活動,及派員
         協助訓練本館服務員,向觀眾解說,推廣藝術教育。
      (五)所有展出作品、宣傳品、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其內容須經本
         館同意方能展出、使用。
      (六)基於藝術教育推廣,所有展出作品本館有攝影、錄影、播放、
         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七)展出內容如有違背本館設立宗旨、展場使用管理要點或蓄意攻
         訐他人及違背善良風俗等情事,本館得拒絕展出;若有侵權行
         為,由展出者(團體)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八)展出者如欲於展場辦理配合活動,應提前於上班時間內會勘本
         館現有燈光、音響、設施、器材、數量、放置地點及其取用方
         式等。臨時要求增加設施、設備或有關要求者,本館得不予受
         理。
      (九)相關之展品、藝術品保險及活動等安全防護,由展出者自行負
         責;展出期間,若禁止觀眾攝錄影者,須自行派員管理,並且
         於開展前於明顯處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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