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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青年文化體驗計畫相關事宜,以培養
藝文消費人口,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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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推動青年文化體驗計畫相關事宜,本部得發放文化禮金(下稱本禮
金)予符合資格且完成登記之青年,由其自行使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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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禮金登記資格:
(一)一百十二年度:出生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者。
(二)一百十三年度:出生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者。
除前項各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人員之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取得臺灣地區依
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三款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
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八)第三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九)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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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122050816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文化部辦理青年文化體驗試辦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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