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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132002324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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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執行重點
      (一)申請單位於成年禮金可支用時程內之售票表演藝術節目(不含
         流行音樂類),規劃給予優惠票價之「青年席位」。購買青年
         席位票券,需折抵成年禮金至少100點(含)以上。
      (二)依各節目性質及行銷需求,規劃下列席位:
         1.青年席位:於視線良好區域,劃定專屬「青年席位」,以低
          價位提供青年購買。
         2.青年席位五折自由座:於不同票區提供限量「青年席位五折
          自由座」,青年可自由選擇座位,享五折優惠。

  • [修正]

  • 五、補助原則
      (一)依申請單位之節目性質及行銷規劃低票價之青年專屬席位及五
         折自由座,並請依實際規劃需求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應配合本部青年席位識別標示露出,必要時須配合本
         部政策宣導。
      (三)須為成年禮金可支用時程內之演出節目。每一申請單位以補助
          1案計畫為原則,於禮金可支用時程內如有多檔可規劃青年席
         位之演出節目,請整合提案。演出節目如已由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提供青年席位價差優惠者,不重
         複補助。
      (四)演出節目須為於表演場館、正式對外且完整之售票表演藝術演
         出(非教學示範或社團成果發表類型)。
      (五)青年席位之票券票價差額由本部支應補貼,依售出情形核實支
         給,未售出之青年席位票券不予計算。

  • [修正]

  •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辦理計畫聯合行銷、成果宣傳等活動。
      (二)本須知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不得任意
         變更用途;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
         ,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准。
      (三)受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或違反本須知規定
         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並
         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
         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1.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2.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3.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4.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5.違反「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之規
          定。
      (五)獲補助單位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
         ,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按原補助
         比例繳回。
      (六)執行本須知計畫之各項成果資料,應由獲補助單位負責使著作
         財產權人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人為不限方式、時間
         、次數、地域之非營利使用;若有利用他人著作情形,獲補助
         單位有依前述授權範圍為本部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義務。
      (七)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該法第 14條第2項「身分關係揭露表
         」。
      (八)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
         ,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
         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
         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
         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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