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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 、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 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代表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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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一項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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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組織
中華民國84年6月8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9170019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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