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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組織
中華民國90年7月13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70042565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
    或小組);由三人以上組成,其中應包括獸醫師及非隸屬於該機構之人士(以下簡稱外部委
    員)各一人以上。
    前項之外部委員,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
    第一項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
    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員兼任,負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任務之
    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聯絡窗口。
    前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未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視為未組成。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於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機構名稱、地址、成員
    名冊、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動物房舍地址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
    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照護委員會或小組裁撤時,應敘明裁撤原因併同年度監
    督報告,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動物科學應用機構與其動物房舍位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該機構將照護委員會或小組
    成立、異動或裁撤等情形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
    應副知動物房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修正]
  • 第三條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該機構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該機構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之改善建議。
    四、監督該機構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該機構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
      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
      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該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該機構之科學應用。
    前項第五款之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六款之內部查核項目如下:
    一、軟體查核:包括機構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

  • [修正]
  • 第四條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核該機構之動物科學應用時,應由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事先提
    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
    行期限、負責進行動物實驗之相關人員名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進行之替代、減
    量及精緻化之評估說明等資料,經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經核可之內容變
    更時,亦同。
    前項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時,應優先建議使用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並得依據科學應用影
    響動物生理程度,由一位以上具備與申請利用動物科學應用專業有關或實驗動物福利背景,
    且非隸屬於該機構之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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