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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組織
中華民國89年1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管字第112186608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及第九點附表一、附表二,自112年8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劃一各種工程之工
      期核算,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承攬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於簽訂工程契約後,應依契約約定之期限
      內提送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經機關核定後作為進度管控及工期核算
      之依據。
      如工程規模屬「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第一類
      工程時,廠商施工預定進度表應含施工要徑網狀圖、S–Curve進度曲
      線圖及工期計算,作為進度管控及工期核算之依據。

  • [修正]

  • 九、契約履約期間,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凡有附表一所列「無法施工原因
      」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不得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依
      該表「分析計算原則」核算所需展延天數後,填具「工期展延申請表
      」(附表二)依契約規定時程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

  • [附表]
  • 附表一-無法施工原因與分析計算原則表

  • 附表二-工期展延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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