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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組織
中華民國88年11月2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秘字第112185811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十三點、第二十點、第二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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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管理本署及所
      屬分署公務車輛,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
      ,依據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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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公務車輛,應由駕駛公務車輛人員持本署發給之加油摺(卡)至指
       定之加油站依實際需要加油。

  • [修正]

  • 二十、公務車輛肇事,依本署公務車輛肇事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處理。

  • [修正]

  • 二十二、駕駛人在未派遣出車時,應按上、下班時間到署服勤擔任其他指
        派工作,並依規定刷到(退),事務單位應加強查勤管理,未到
        勤者以曠職論。
        因應機關業務需求及天災、事變及突發性事故等,駕駛人於天然
        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仍宜保持通訊設備暢通,以便聯繫相關出
        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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