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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77年7月21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農業部農人字第113020025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獎章除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單位主管或上一級機關(構)首長
    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
    管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本
    部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 [附表]
  • 附表一-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

  • [修正]
  • 第四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審查通過後頒給之。

  • [修正]
  • 第五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
    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頒給外國人時,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 [附表]
  • 附表二-農業專業獎章式樣

  • [修正]
  • 第六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
    需要另定之。

  • [附表]
  • 附表三-獎章證書

  • [修正]
  • 第七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受獎人死亡者,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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