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77年7月21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農業部農人字第113020025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獎章除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單位主管或上一級機關(構)首長
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
管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本
部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 [附表]
- [修正]
-
第四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審查通過後頒給之。
- [修正]
-
第五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
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頒給外國人時,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 [附表]
- [修正]
-
第六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
需要另定之。 - [附表]
- [修正]
-
第七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受獎人死亡者,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