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分局因業務需要,設台北檢疫站、汐止檢疫站、蘇澳檢疫站、花蓮檢疫站、馬祖檢疫站 及台北松山機場檢疫站,各置主任一人,由本分局派技正兼任,綜理站務;其所需工作人 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但因業務需要,得增設檢疫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88年1月30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檢基人字第097152727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