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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外、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資格條件。但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間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後屆滿且申請展延未獲核准者,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
起三年內報名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其學歷不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限制。
報名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四、申請抵免訓練時數者,應另檢附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但與第二款證明文件
相同者,免附。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另檢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學歷證明文件
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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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8968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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