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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委託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
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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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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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並提供
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農中改作環字第112293431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至第四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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