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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一、農藥中毒、甲醛中毒。
二、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
三、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
四、黴菌性角膜疾病、新型 A型流感、鉤端螺旋體病、恙蟲病、漢他病毒
症候群、 Q熱、豬型丹毒、炭疽、類鼻疽、日本腦炎、鉤蟲病等疾病
。
五、長期壓迫引起之關節滑囊病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20023544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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