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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農監會隸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主任委員指定該會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
員由農委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農委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代表各一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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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農監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除第三條第一款專家委員外,其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
所屬機關、團體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得
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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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202065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三條序文、第3款、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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