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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
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農科園商字第1124017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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